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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债务人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路径

韩锦超 新则 2022-12-10

自然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强制执行完债务人个人名下财产后仍不能全部清偿申请执行人债务的,强制执行程序通常会陷入僵局。此时,申请执行人如能在之前的诉讼阶段或者执行阶段通过查封等方式保全个人债务人配偶名下属共同共有的财产以确保在执行程序中执行,对执行案件的推进将起到关键的作用。

本文作者结合自身代理案件经验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执行程序如何执行个人债务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梳理与总结,希望对从事执行业务的法律人有所帮助。


文 | 韩锦超 北京恒都(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文由作者向新则独家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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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概述

对于夫妻之间的财产,依据属于夫妻一方所有还是共同所有,可以划分为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

1. 夫妻个人财产

关于哪些财产是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主要规定在《民法典》第1063条,即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 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哪些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要规定在《民法典》第1062条,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熟悉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夫妻二人均为债务人的,申请执行人通过执行法院执行二人名下个人所有或共同所有的财产是无争议的。同样的,夫妻一方对外负担债务,申请执行人通过执行法院执行债务人个人名下财产也是无任何争议的。

司法实务中,最容易引起争议和讨论的是夫妻一方负担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如何通过执行法院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债务人一方的财产份额。因此本文笔者就夫妻一方负担债务如何通过执行法院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以房产为例)中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份额问题进行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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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个人债务人夫妻共同财产的操作路径

1. 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区分

司法实践中,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首先应明确执行依据中法院判决债务的类型,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因此哪些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哪些债务是夫妻一方债务对于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是非常重要的。

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文上讨论的重点是夫妻个人一方对外负担债务的,如何查封和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一方的份额。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份额的前提是要对相关房产进行查封。

2. 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依据

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以下简称《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的第十二条第一款,即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而在执行个人债务案件中,执行机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如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可以参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执[2005]9号)》的规定。该解答中认为个人债务案件,执行机构仅能执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实践中可执行的财产可能呈现出三种形态:一是直接由被执行人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二是由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共同财产;三是属于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但被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

对于第一种情形,根据动产依占有、不动产依登记的判断所有权归属的基本原则,可直接视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对于第二种情形,其财产权利状况为共同共有,其中包含被执行人应有的份额。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的规定,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配偶间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被执行人配偶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确定。财产份额确定后,应对属于被执行人配偶份额部分裁定解除控制性措施。

对于第三种情形,虽然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应视为其个人财产,但是根据《婚姻法》关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的法律原则,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该财产是在被执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情况下,执行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但,执行机构已查明该财产为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归被执行人配偶所有的除外。执行机构对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等控制性措施的,应当同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并告知其自被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提出执行异议。被执行人配偶逾期未提异议的,执行机构可依法处分被执行人在该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

3. 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路径

如何执行个人债务人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参考以下程序步骤进行:

① 明确承担债务的主体范围

债务的类型决定了承担债务的主体范围。因此,申请执行人需要依据生效的各类裁判文书,确定债务是夫妻一方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若债务系夫妻双方共同债务,执行法院执行双方财产属于无任何争议的事项。本文笔者主要讨论的范畴是夫妻一方负担债务如何执行夫妻共有的财产,即债务人是夫或妻的一方。对于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一般不能在执行程序中解决,各方发生争议的需另行提起诉讼。

② 初步调查并确认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上文笔者已经讨论了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财产是夫妻个人财产。个人负担债务的,执行法院智能执行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此基础上,申请执行人可通过房屋财产是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还是登记在双方名下初步判断房产归属,登记在债务人一方或者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可直接执行。若房屋登记在负担债务一方之外的另一方名下,则需再根据房屋财产是婚前单独所购还是婚后共同所购买,以此初步确定双方共有的财产范围。

③ 通过必要的保全措施保全房屋财产

被执行人与其配偶之间的共有财产,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等措施并及时通知配偶。法院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查封保全或执行过程中通过查封措施查封个人债务人相关的夫妻共同房屋财产,并及时将查封情况等事项书面通知财产共有人。对相关财产的查封是后续执行程序中对财产处置的必要前提和获得优先受偿次序的保障,因此这一步非常重要。

④ 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共有财产

申请执行人通过法院执行共有财产的,需首先初步确定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所占据的份额。依据《民法典》第308条的规定,如无其他事先约定,对于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双方名下或者单独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房产,原则上应以二分之一份额为限执行。

⑤ 房产变价及案款处置、发放方案的制定

明确被执行人在夫妻共有房屋财产的份额后,申请执行人即可向执行法院申请启动拍卖、变卖等处置房屋财产的措施。共有房屋财产变价处置后,对其变价案款制作分配方案并在分配之前告知申请执行人以及财产共有人。如各方均无异议,执行法院便可在依法保留配偶的财产份额后,将仅属于被执行人个人的份额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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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配偶的救济途径

关于执行债务人涉及共有财产的案件,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 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案涉执行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涉案房产被拍卖后,是否应当保留一半的执行款份额给予夫妻另一方;
  • 夫妻另一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可以通过哪些救济方式保障自身合法利益。

笔者在上文中已经简要分析过前三个问题,下边针对第四个焦点问题即被执行人配偶可以通过哪些救济方式保障自身合法利益进行重点阐释。

1. 提起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

对于夫妻一方对外负担债务进而被依法强制执行双方共有房屋的,若针对该房屋财产是否属于双方共有财产(如房屋登记在夫妻另一方名下且其认为房屋归属于自己单独所有的或认为执行法院将共有财产当作一方名下财产全部执行的),夫妻另一方可以依据最新《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执行异议并请求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

作为案外人的夫妻另一方如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诉讼。

在此,需要明确的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范围仅仅局限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权利、享有什么权利以及能否排除执行。

裁判要旨:未认定共同债务的金钱债务判决执行,登记配偶一方名下的共同财产被处分,该配偶方请求排除执行的,应按照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以确定夫妻一方对于执行财产是否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范围,因此在该执行异议之诉中并不能对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868号民事判决书】

2. 向执行法院申请保留属于自己的财产变价份额

若执行程序中,夫妻另一方对法院查封、执行双方名下共有财产无异议,只是想保留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的,一般不需要提起执行异议及后续的执行异议之诉,只需要向执行法院提出保留其份额的申请即可。

如执行法院予以确认其保留份额的申请,则无任何异议;如执行法院不予确认或不予给出明确答复,就此仍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在执行此类案件时,执行法院应当依法保留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份额,并依法保护配偶人的房屋优先购买权利。

《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的第十二条第二款: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裁判要旨:对生效判决确认的夫妻一方债务,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共有财产进行拍卖时,应在夫妻共有财产范围内对债务人所享有财产份额进行处分,不得损害其配偶的财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083号民事裁定书】

3. 提起析产诉讼

如共有的房产变价后,夫妻另一方向执行法院申请保留属于自己的财产变价份额的,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不同意或者不认可保留份额申请的。依据《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的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4. 向执行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如共有房屋财产被执行法院拍卖处置后,夫妻另一方手中有与其作为债务人的配偶之间关于涉案房屋财产被认定共有财产或其他已经生效的判决书,夫妻另一方据此可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6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之规,向执行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5. 提起不当得利诉讼

如共有的房产变价后,夫妻另一方向执行法院申请保留属于自己的财产变价份额的,执行法院不予认可,且已经将所有变价案款全部发放至申请执行人账户的,夫妻另一方可依据《民法典》第985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之规定,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诉讼。当然针对该种情形,申请执行人是通过提起不当得利诉讼进行救济还是通过后续执行回转的方式进行救济,是存有很大争议的。

对于被执行人配偶的救济途径,笔者梳理出以上五种救济方式。执行夫妻共有财产侵犯配偶合法权益的,由于目前并无统一的立法适用规则,导致司法实践过程中裁判不一。以上五种救济方式的适用方式和条件,笔者的观点并不一定是准确无误的,罗列出来,供读者参考。另外,每一种救济方式本身也不是孤立和互相排斥的,需要结合案件的进展以及各地执行法院的司法实践,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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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共有财产的其他注意事项

1 .执行个人债务人的,不得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

执行程序中追加新的主体为被执行人要严格遵循法定原则。依据法律规定,只有经法院生效判决的债务人才能成为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追加其他第三方主体为被执行人属于突破相对性,让债权债务之外的第三方承担责任是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力的扩张。因此需要严格遵守法定主义原则,即追加被执行人必须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并无直接规定可以追加个人债务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因此,在审执分离原则下,若个人债务人的配偶未经法院判决不是共同债务人,不得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个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这是为了防止简单化的仅通过形式审查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未经法院实质审判而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对于执行程序中法院违法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

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如认为夫妻双方存在恶意串通转移资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其可另行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而不得在执行中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2.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对执行共有财产的规定

2022年6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闭幕,将审议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并征求意见。草案对执行共有财产进行了新的规定。

草案第172条:

被执行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执行依据确定的个人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其与他人的共同共有财产。


草案第173条:

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与他人的共同共有财产,应当及时通知被执行人和共有人。共有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与被执行人协议分割并经申请执行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本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处理。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处置共同共有财产。所得执行款按照被执行人和共有人出资额占比进行分配;不能确定出资额的,等额均分。

《草案》相关条文将来若得以顺利通过,对执行债务人配偶名下财产得以有更加明确法律依据,某种程度上对解决该问题能够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结语

在执行个人债务人的案件中,涉及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有财产的执行,总是司法实践的难点问题。本文,笔者首先简要梳理了夫妻双方财产的种类和夫妻之间债务的划分;其次,总结了执行个人债务人夫妻配偶共同财产的操作步骤;再次,梳理了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侵害配偶权利的,被执行人配偶的五种救济途径;最后,就一些特殊问题进行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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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韩锦超,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北京恒都(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领域为商事诉讼和疑难复杂案件的执行,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和证券从业资格。微信号:158531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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